通知!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公司应在3年内调整
文章来源: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其中,有一条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
2.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
3.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注意,该文件只是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最终的文件,大家谨慎参考。
北京的此次征求意见稿,是自新公司法出台后发布的首个专门针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明确规定,给大家关于存量公司的疑问透露了一点信号,之所以还是征求意见稿,可能也是想看看市场的反应。
大家觉得这份文件的规定合理吗?有意见的话也可以积极反馈。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下载地址:
https://scjgj.beijing.gov.cn/hdjl/myzj/ywgzyjzj/202401/t20240116_353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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